第1章 總則
第1條(目的)
本條款旨在規範使用 Maskit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所營運之線上演出訂票服務「KSTAGE」(以下稱「本服務」)時,本公司與用戶之權利、義務及責任事項,以及使用條件與程序。
第2條(事業者識別資訊)
本公司之識別資訊如下。依韓國「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稱「電子商務法」),本資訊亦常設揭示於本服務畫面下方(頁尾)。
| 項目 | 內容 |
| 商號 | Maskit 股份有限公司(Maskit Inc.) |
| 代表理事 | 裵晧然 |
| 事業者登記號碼 | 140-81-99168 |
| 通訊販售業申報號碼 | 2025-首爾麻浦-0192 |
| 加值通訊事業者申報號碼 | 第2-01-24-0050號 |
| 營業所地址 | 大韓民國首爾特別市麻浦區白凡路31街21號 首爾創業中心別館401號 |
| 代表電話 | +82-2-6349-0155 |
| 客服信箱 | kstage@maskit.co.kr |
| 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 | Bae Hoyeon(兼任代表理事)· info@maskit.co.kr |
第3條(用語定義)
- 「本服務」指本公司向國內外用戶販售並發放韓國國內演出觀賞券之線上通訊販售服務。
- 「用戶」指依本條款使用本服務之會員及非會員。
- 「會員」指向本服務提供個人資料並註冊帳號(包含 LINE·Google 快速登入及電子郵件驗證登入),持續使用本服務之人。
- 「非會員」指未註冊會員而使用本服務之人。
- 「訂票」指用戶就特定演出,依座位等級選擇並付款,以取得觀賞權利之行為。
- 「觀賞券(票券憑證)」指訂票完成後所發放之訂票確認方式,由訂票號碼與訂票人資訊組成,並於演出場館現場兌換實體票券。(開站商品不另行發放 QR 票券。)
- 「演出場館」指本公司所販售演出實際舉辦之場地及其營運主體。
第4條(條款之適用與修訂)
- 本條款對所有欲使用本服務之用戶均發生效力。
- 本條款之內容揭示於本服務畫面或以其他方式公告用戶,並於同意本條款之用戶使用本服務時發生效力。
- 本公司得於不違反韓國「約款規範法」、電子商務法等相關法令之範圍內修訂本條款。修訂時,將明示適用日期及修訂事由,與現行條款一併於本服務畫面自適用日前7日(對用戶不利或屬重要內容之變更者為前30日)起公告。
- 修訂條款公告後,用戶未明示表示拒絕之意思而繼續使用本服務者,視為同意該修訂。有異議之用戶得停止使用本服務並終止使用契約。
- 修訂後之取消與退款基準,適用於修訂條款生效日以後成立之訂票。生效日之前成立之訂票,適用訂票當時所告知並同意之基準。
第5條(條款外之準則)
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依電子商務法、約款規範法、消費者基本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定之消費者爭議解決基準,以及其他相關法令與商業慣例辦理。本公司於必要時得就本服務內個別項目另定指引(以下稱「服務別指引」);與本條款重複時,優先適用服務別指引。
第2章 使用契約及會員管理
第6條(會員註冊及非會員訂票)
- 用戶得透過 LINE·Google 快速登入或電子郵件驗證登入註冊為會員,或不註冊會員而以非會員身分訂票。
- 會員註冊,於用戶同意本條款及個人資料處理方針後,依本公司所定程序填寫資訊申請使用契約,並經本公司確認核准時成立。
- 本公司於下列情形,得保留或拒絕註冊之承諾:
- 盜用他人名義或資訊者;
- 填寫虛偽資訊或未填寫必填資訊者;
- 未滿14歲兒童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者;
- 先前因違反本條款而受使用限制之紀錄者。
第7條(會員類型及使用資格)
- 本公司將用戶區分如下:
- 觀眾會員:以 LINE·Google 快速登入或電子郵件驗證登入註冊,使用訂票、付款、發票服務之會員;
- 觀眾非會員:未註冊會員,為訂票、發票而使用本服務之人。
- 本服務不設具演出登錄、營運權限之事業者會員類型。演出之登錄與營運,透過本公司內部管理工具處理。
- 非會員於使用本服務時,部分選單之存取可能受到限制。
第8條(註冊及使用資格之限制、停止)
- 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限制其註冊或採取退會措施:
- 非以本人真實姓名或使用他人名義申請註冊;
- 遺漏註冊事項或以虛偽內容填寫而申請;
- 未滿14歲未成年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 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限制或停止其使用本服務,或採取退會措施:
- 申請註冊或變更時登錄虛偽內容或重複註冊之行為;
- 盜用或不當使用其他用戶帳號之行為;
- 未經本公司事前同意,複製、流通或商業利用透過本服務取得之資訊之行為;
- 侵害本公司或第三人權利(智慧財產權、人格權等)或妨礙其業務之行為;
- 以駭客入侵、散布電腦病毒等不正當方法使用本服務之行為;
- 其他相關法令及本條款所禁止之行為。
第9條(會員、訂票人資訊之管理)
- 用戶應正確管理為訂票、發票所提供之資訊,特別是護照英文姓名。
- 因護照英文姓名與實際身分證件不一致致現場領票被拒者,其責任由用戶負擔。
- 會員資訊變更時,用戶應於本服務內自行修改;因未修改所生之不利益由用戶負擔。
第10條(會員、非會員之義務)
- 用戶應遵守本條款及相關法令所定事項。
- 用戶應遵守相關法令、本條款、於本服務公告之注意事項及本公司通知之事項,且不得為妨礙本公司業務之行為。
- 用戶不得未經本公司事前同意,擅自加工、販售、複製、散布透過本服務取得之資訊等追求營利之行為。
- 會員之帳號管理責任由本人負擔,因管理疏失或不當使用所生之結果,由用戶負責。
- 非會員同負本條之義務;因非會員之歸責事由致本公司或他人受損害者,非會員得負其責任。
第11條(退會)
會員得隨時透過本服務內功能或客服(信箱:kstage@maskit.co.kr)申請退會。本公司將依申請不遲延地辦理退會所需程序,並得要求進行身分確認程序。
退會後個人資料及驗證相關紀錄之保存與銷毀,依隱私權政策辦理。尚未套用自動刪除之驗證相關保存紀錄,將於處理刪除請求或確認處理目的達成時由本公司手動銷毀。
第3章 服務提供、訂票、付款
第12條(服務之提供及變更、中止)
- 除本公司業務上、技術上有特別障礙外,本服務原則上全年無休24小時提供。惟因系統維護、設備修繕、停電或設備故障、使用量暴增、天災等不可抗力事由,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得暫時中止;此時將透過本服務公告其內容。
- 本公司欲變更本服務之內容及提供日期時,將事前公告該內容。惟因緊急事由無法事前公告者,將於事後公告變更內容及事由。
第13條(訂票之成立)
- 用戶於確認本服務所揭示之演出資訊(演出名稱、日期時間、場館、座位等級、售價)後申請訂票。
- 訂票於本公司對用戶之申請予以承諾(付款完成及發放訂票號碼)時成立。
- 本公司於銷售數量超額、演出取消、付款錯誤等有正當事由時,得拒絕訂票申請或取消已成立之訂票;此時全額退還已付款金額。
第13條之2(服務之具體內容及觀賞券供應、銷售結構)
- 本服務之具體內容包括提供演出資訊、販售觀賞券、受理包含海外信用卡付款在內之訂單及付款、發放訂票號碼、將票券發放名單提供予場館、協助於現場領取實體票券,以及受理訂票變更、取消、退款與提供客服。
- 就本公司依本條款於KSTAGE販售之觀賞券,本公司為與用戶交易之契約當事人及直接銷售者。於該等交易中,本公司係以通訊販售業者而非僅以交易仲介者之身分,負責受理訂單、付款、票券發放及客服。
- 本公司事先與場館、主辦單位或其他合法供應者約定觀賞券之供應及銷售條件。用戶下單後,於該商品所適用之取消及確定條件成就時,本公司以自己名義及自己計算,就所需數量向供應者作成確定訂單。此為與用戶訂單連動之確定採購結構,並非以大量預先買入並持有票券庫存為前提。本公司負擔確定訂單之供應價款及其後之銷售風險,包括取消、退款及海外信用卡爭議款(Chargeback)風險。
第14條(價格標示)
- 本公司就各演出觀賞券以單一金額標示售價,不另標示定價、折扣率等比較價格。
- 座位以等級(例如R區、S區、A區等)為單位選擇;開站商品不提供指定座位(選擇特定排、號)。如有提供指定座位之演出,將於該演出之詳細頁面標示。
- 付款幣別及最終付款金額,於付款程序前顯示於畫面。
第15條(付款方式)
- 本公司提供信用卡、海外付款方式、行動支付及本公司所定之付款方式;實際可使用之付款方式將於訂票時之付款畫面顯示。
- 信用卡付款等屬電子商務法第24條第3項之付款,排除於價金存託(履約保證)之適用對象。
第16條(觀賞券之發放及現場領取)
- 訂票完成後,本公司以電子郵件及本服務畫面向用戶提供含訂票號碼之訂票確認(觀賞券)。
- 用戶於演出當日,在場館現場以訂票號碼及身分確認(護照英文姓名等)領取實體票券。
- 開站商品不另行發放 QR 碼票券,訂票號碼與訂票人資訊為發票之依據。
第17條(訂票自動確定、名單確定)
- 各演出以觀賞日前一日17時為基本訂票截止(關閉)時刻,並於截止時點確定訂票人名單。因演出或場館之情形,截止時刻得另行訂定,此時將於該演出之詳細頁面標示。
- 訂票截止後,訂票內容(演出、座位等級、訂票人資訊)之變更受到限制。
- 確定之名單為發票目的提供予該演出場館(參見個人資料處理方針第5條第三人提供條款)。
第4章 解除契約、取消及退款
第18條(演出之取消、變更)
- 因主辦單位、場館之事由或本公司之事由致演出取消,或因主要演出者更換、演出時間相當部分未履行等,與契約內容不符之履行者,本公司不收取取消手續費,全額退還付款金額,並賠償票價之10%。
- 因天災、傳染病等不可抗力致無法舉辦演出者,本公司不收取取消手續費,全額退還付款金額。惟演出延期並已定替代日期者,用戶得於全額退款與替代日期之觀賞券中擇一。
- 發生第1項、第2項之事由時,本公司不遲延地將該事實及處理方式通知用戶,並得為保護用戶權益依職權取消該演出之訂票。
- 演出取消及退款處理之最終執行權限,屬於本公司。
第19條(解除契約等)
- 依電子商務法第17條第1項,用戶得於收受契約內容相關書面(含電子文件)之日起7日內解除契約。
- 標示、廣告內容與實際不符,或履行與契約內容不符者,用戶得於受領財貨之日起3個月內、知悉(或可得知悉)該事實之日起30日內解除契約(第17條第3項)。
- 惟演出觀賞券係指定觀賞日與場次之商品,隨觀賞日臨近或開演,依電子商務法及消費者爭議解決基準之規定,解除契約權得受限制,或課以取消手續費。具體基準依第20條。
- 本公司不因商品指定觀賞日而排除解除契約權本身;依觀賞日剩餘期間之處理,以第20條之取消手續費基準為之。
第20條(取消及取消手續費)
- 用戶得於演出觀賞日之前,依本公司所定程序取消訂票;本公司依下列基準扣除取消手續費後退款。
| 取消時點 | 取消手續費 | 退款金額 |
| 觀賞日10日前為止 | 無 | 付款金額全額 |
| 觀賞日9日前~7日前 | 10% | 付款金額之90% |
| 觀賞日6日前~3日前 | 20% | 付款金額之80% |
| 觀賞日2日前~1日前 | 30% | 付款金額之70% |
| 觀賞日當日(演出開始前) | 90% | 付款金額之10% |
| 演出開始後 | 不予退款 |
- 於訂票後24小時內取消,且該時點距觀賞日尚有3日以上者,不受第1項限制,全額退還付款金額。
- 因用戶個人事由未參加演出致觀賞服務已履行完畢者,不予退款。惟因航班取消、延誤,疾病、事故等不可歸責於用戶之事由者,用戶得檢附證明資料向客服申請退款,本公司將予審酌並處理。
- 訂票之取消,透過本服務內「我的頁面」或「訂票查詢」選單申請。
- 本條之基準依消費者基本法施行令所定消費者爭議解決基準<演出業>。本公司不排除為較本條基準更有利於用戶之處理。
第21條(退款之方式、期限)
- 解除契約或取消成立時,本公司於3個營業日內以用戶付款之方式退還價金(電子商務法第18條第2項)。
- 以信用卡等方式付款者,本公司將不遲延地請求付款業者停止或取消請款。至發卡機構取消授權,可能另需3至7個營業日;其他付款方式依各付款業者之退款政策。
- 本公司無正當事由而遲延退款者,就遲延期間支付電子商務法及其施行令所定之遲延賠償金。
第5章 義務、責任
第21條之2(取消、退款責任及海外信用卡爭議款)
- 本公司對用戶負擔受理取消及退款申請、適用退款基準、向付款業者提出取消請求、完成退款及提供客服之最終責任。本公司與場館、主辦單位或供應者間之供應或結算關係,不限制本公司對用戶所負之義務。
- 海外信用卡爭議款(Chargeback)係持卡人向發卡機構對交易提出異議,並依發卡機構、卡片組織及付款業者之程序,可能退回全部或一部交易款項之程序。本條不限制用戶之取消、退款權利或向發卡機構提出交易異議之權利。
- 本公司之海外信用卡交易發生爭議款時,本公司將於付款業者所定期限內,提出訂單、付款、身分認證、訂票確認、服務提供、取消或退款紀錄等必要證明資料以進行說明;或依交易紀錄,於應予接受時接受該爭議款。
- 爭議款經最終確定,或本公司未能於所定期限內完成交易說明時,本公司負擔該交易款項及依付款服務契約歸屬於本公司之金錢責任。爭議款之最終判定依發卡機構、卡片組織及付款業者之規則與程序辦理。
- 同一交易款項已由本公司退款或透過已確定之爭議款程序返還者,本公司將提出相關處理紀錄,不就相同金額重複退款。此不限制尚未返還之正當退款金額或用戶依法享有之權利。
第22條(票券讓與及轉售之禁止)
- 透過本服務購買之觀賞券,原則上不得讓與他人或以商業目的轉售。此係因觀賞券具有授予特定演出入場權限之許可性質,並以促成健全演出文化及防止黃牛交易造成用戶損害為目的。
- 下列行為嚴格禁止;經確認有此等行為者,本公司得不經事前通知取消該訂票並限制其使用資格:
- 未經本公司核准,以個人或事業者身分於觀賞券價格加價(溢價)轉售之行為;
- 利用巨集程式、機器人(Bot)等以異常方法大量購買觀賞券,或對訂票系統造成不當影響之行為;
- 使用或流通偽造、變造觀賞券之行為;
- 虛偽填寫訂票資訊或盜用他人資訊;
- 違反觀賞券販售、讓與相關法令之行為。
- 本公司對因上述禁止行為所生問題(使用偽造觀賞券、無法入場等)不負責任;因該行為致本公司或善意第三人受損害者,得向行為人追究全部責任。
- 本公司為防止黃牛等非法轉售,得依場館、主辦單位之要求實施實名確認、身分認證等政策;此時於訂票時明確告知。
第23條(本公司之義務)
- 本公司遵守相關法令及本條款,並致力於持續、穩定地提供本服務。
- 本公司依個人資料處理方針保護用戶之個人資料。
第24條(損害賠償)
- 本公司故意洩漏用戶個人資料致用戶受損害者,就該損害負賠償責任。
- 用戶違反本條款之規定致本公司發生損害者,違反條款之用戶應賠償本公司所生之全部損害。
- 依第18條第1項之票價10%賠償,係以消費者基本法施行令所定消費者爭議解決基準<演出業>為依據,並與付款金額之退還分別支付。用戶實際發生之損害超過上述賠償金額者,用戶得依相關法令就超過部分另行請求。
第25條(免責)
- 本公司對因天災、不可抗力或可歸責於用戶之事由所生服務使用障礙及損害,不負責任。
- 演出本身之內容、品質、進行屬主辦單位、場館之責任範圍;本公司於販售、發票及相關客服之範圍內負責。惟本公司作為通訊販售業者依電子商務法所負之責任,不因此排除。
第6章 其他
第26條(爭議解決及準據法、管轄)
- 本公司為迅速處理用戶之不滿與意見,設有客服窗口(信箱:kstage@maskit.co.kr)。
- 本公司與用戶間之爭議,以大韓民國法為準據法,並得利用消費者爭議調解委員會等相關機關之爭議調解。
- 不受第2項限制,用戶慣居地所在國家關於消費者保護之強制規定,得優先適用。本條款之任何條項,均不排除或限制用戶依其居住國法令所享有之權利。
- 提起訴訟時,管轄依民事訴訟法所定之法院;本公司不指定專屬合意管轄(保護消費者之訴訟權)。
第27條(多語言告知)
本條款以韓文版為原本,並得為用戶便利提供多語言翻譯版。翻譯版與韓文版內容有出入時,以韓文版為優先。
附則
本條款自2026年8月6日起施行。
附則(2026年9月1日公告)
本次修訂條款於2026年9月1日公告及揭示,並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訂旨在明確說明本服務之具體內容、觀賞券供應及銷售結構、本公司之取消與退款責任,以及海外信用卡爭議款之處理標準,不縮減用戶既有之權利。
2026年10月1日前成立之訂票,適用訂票時已揭示並經同意之條款及取消、退款基準;相關法令賦予用戶較有利之權利者,適用該法令。